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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壹、依據 依110 年8 月20 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 次會議」 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化學物質(品)(以下 簡稱危險化學物品)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
危險化學物質品異常處置及運作貯儲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壹、依據 依110年8月20日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議 )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化學物質 品 以下簡稱危 險化學物品 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從可能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
危險物質(品)異常處置及貯存、應變管理參考指引 壹、依據 依110年8月20日「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第1次會議」 決議,指示各有關部會盤點現行對危險物質(品)(以下簡稱 危險物品)管理法令與措施的有效性、落實執行,且從可能從
存放化學品時,企業可透過系統,以化學品危害圖示、危害分類、SDS 資料等條件快速搜尋出相同危害性的化學品,藉此作為化學品儲存的考量 接著在規劃廠區化學品儲存地點時,可在廠區平面圖上標示,減少不相容性化學品混放的機會
關注化學物質, 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 基於其物質特性或 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 人體健康之虞 並公告者。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作:指對於化學品之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之行為。 二、運作者:指從事前款行為之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三、處置: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置放或貯存之行為。 四、最大運作總量:指化學品於任一時間存在於運作場所之最大數量。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Part 1. 危害性化學品管理規定. 危害? 哪裡? 辨識. 我國廠場化學品管理法源依據(1)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 條明訂: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明訂: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我國廠場化學品管理法源依據(2)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辦法:
化學品管理. 業務介紹. 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及管制性化學品許可. 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 GHS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 CSNN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 回上一頁. 本署介紹. 正副首長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