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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英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表三十四檢查合格戳記.DOC 附表二: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DOC 附表一:型式檢查申請書
為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納入檢查管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事業單位對於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申請檢查時,得不受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型式檢查、熔接檢查及構造檢查等規定之限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 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機械性質、施工方法、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亦應一併採用。 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於事前檢具各該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 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得要求提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
國內製造之 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第 6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 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品管理 勞工健康服務 ... 高氣溫作業危害預防專區 石綿專區 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SDGs專區 工業通風專區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 安全 ...
第 六 條 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 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 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 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 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
一、構造與性能檢查:包括結構部分強度計算之審查、尺寸、材料之選用、吊升荷重之審查、安全裝置之設置及性能、電氣及機械部分之檢查、施工方法、額定荷重及吊升荷重等必要標示、在無負載及額定荷重下之各種裝置之運行速率及其他必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