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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2.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保障民眾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市食品安全之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規之規定。

  3. 內政部 102.06.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0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地方財產之經營、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故各地方政府對於公有租地租. 金之收繳、支付方式等事項,應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並據以辦理. 主 旨:停止適用本部 88 年 11 ...

  4.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5.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6.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加強本市建築工程施工 管理,以維護施工品質,減少施工災害,及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四條第 一項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備查作業,特 訂定本原則。

  7.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8.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9.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10. 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 一、單位預算與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所需具備之分級要件如下: ( 一)「單位預算」之編列,應以編列機關之組織係單獨立法(僅指組織法、組織條例及組織通則)設置者為限,惟具備上述要件者,亦得考量該機關之行政層級、首長職等高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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