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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區公所審核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每一兒童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育 兒津貼。 但社會局得視本市財政狀況酌予調整。 前項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

  2. 為落實蔡總統「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衛生福利部自今(110)年8月起,調整每月發放育兒津貼新臺幣3,500元,托育補助7,000元,並提前至第2胎加碼發放;另擴大發放對象,取消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弱勢補助的家庭,不得同時領取限制;明(111 ...

  3. 3 天前 · 台北市生育獎勵金: 只要媽媽或爸爸其中一方,連續設籍台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滿10個月以上,且申請生育獎勵金時設籍於台北市,在新生兒出生60日內,於台北市戶政事務所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即可同步申請生育獎勵金。 想知道是否設籍滿10個月,可參考 新生兒父母設籍10個月日期對照表。 申請方法. 勞保生育給付:...

  4. 經區公所審核符合第四條規定者,每一兒童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至滿五歲當月為止。 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自出生後六十日內於本市戶政事 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者,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5.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育兒津 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以減輕父母育兒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及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執行。 �. 項委任之項目如下: 一 社�. 局: (一)整體業務規劃. 宣導、督導及考核。 (二)年度預算編列及撥款。 (三) (四)查調申請案件審核所需之財稅及戶籍等相關資料。 五)策劃每年度定期調查。 . 區公所: (一)受理、審核. 雙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 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三 父母離婚而�. 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實際照顧之父或 .

  6. 2至未滿5歲歲育兒津貼補助對象為實際年齡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之我國籍幼兒, 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112年1月1日以

  7. 育兒津貼. 列印內容 [另開新視窗] 注音. 育兒津貼重要公告!. 【自112年1月起取消稅率限制】. 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每月29日入帳,2月為27日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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