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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 2015年7月14日 · 我於去年九月公司輔導身障人員時以身障身分進入公司,職務為訪開發人員,是領固定月薪的人員,沒有業績的要求。後來公司因經營問題今年五月司要求我轉為正式業務人員,或是轉為時工讀人員,因為工讀薪水實在太少,當時只好同意轉為業務。

  3. 2016年1月25日 · Jan 25 Mon 2016 22:31. 縮短工時後,週六上班如何計算工資? (會員1505-00454) close. 蔡晴羽律師&邱羽凡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因為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的更新,所以單周工時變為40小時,醫院方面並沒有明說怎樣周休二日,只單純要求單位主管自行安排人員排休,變成隨主管自行排定休假日但是不扣假,可是禮拜六如果休假要扣假。 要詢問之問題: 1.想詢問醫院只有一日的公定休假日 (也就是禮拜天),變成讓我們四周內要休兩天,且必須在平時休掉但不扣假,可是禮拜六如果不上班就要扣假,這樣有符合法規嗎?

  4. 2013年10月8日 · ---------------------------------------------------------------------------------------- 勞工工時相關規定. 工時規定 .每天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2周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正常工時與加班合計每天不得超過12小時 .1個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裁罰方式 .違法每次開罰2萬到30萬元 .過去多採1案1罰,勞委會新解釋認為每1期間違法即可裁罰1次,例如勞工有2個月都加班超過46小時,可裁罰僱主2次. 申訴查詢:0800-085151或www.cla.gov.tw資料來源:勞委會、《蘋果》採訪整理.

  5. 2014年10月14日 · 例:採按時計者,每小時給付低於基本工資 115 元;按月給者,每月工資低於 19,273 元之情況屬之。 (自 104.07.01 起,每小時基本工資 120 元。 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 20,008 元)

  6. 2013年12月17日 · 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 ...

  7. 2015年7月15日 · 就您所述「 公司新人需先培訓2個月考核通過才進入試用期3個月,試用過後才轉為正職薪水為底薪+操作抽成並需簽下合約自培訓起前6個月,由每月2萬薪水中按月扣培訓費一共4萬8千元,服務滿1年後,公司會將培訓費全額退回 」,此一敘述實包含了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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