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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 商業會計法 EN
  3.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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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5.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9. 第 四 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

  6. 一、依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2項規定「商業會計事務,謂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從事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據以編制財務報表」,亦即包含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及彙總等。. 本件據所詢加油員為客戶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尚非屬前開商業會計事務之 ...

  7.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對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所編造之決算報表,經審核後認為確實者應予承認,如有必要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前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

  8.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0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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