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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除了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在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範圍,准予認定,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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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的住宿費 除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外,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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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2,400 2,000 住宿費 2,200 1,800 1,600 一、考量出差住宿需求不因職級身 分有太大差異,爰整併簡任 級、薦任級以下人員為同一層 級。 二、參酌108年8月訂房網站單人 房價資料,住宿費標準由 1,600元調高至2,000元,於 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臺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2021年2月4日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Photo Source:Shutterstock) 1. 住宿費憑證核實認定. 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准予核實認定。 2. 膳雜費若無超過標準,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即准予認定.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每人每日享有一定額度的膳雜費(不含住宿)津貼,是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就准予認定的。...
2021年10月18日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國內出差膳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下列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超過標準部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國內出差】 1. 國內出差膳雜費: (1)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七百元。 (2)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2. 交際費: 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詳細標準請點此)。 整理 10 家企業 【 國內出差旅費辦法 】各項支付標準: 【國外出差】 1. 國外出差膳雜費: 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2021年2月4日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Photo Source:Shutterstock) 1. 住宿費憑證核實認定. 應取得旅館業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准予核實認定。 2. 膳雜費若無超過標準,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即准予認定.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規定,每人每日享有一定額度的膳雜費(不含住宿)津貼,是不需要提供外來憑證就准予認定的。 ‧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新臺幣 700 元。 ‧其他職員,每人每日新臺幣 600 元。 若公司補助員工的總額,超出上列法定的認定標準的部分,將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3. 交通費憑證核實認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26日 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 自109 年1 月1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