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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五 條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 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 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 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3. 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 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設置要點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臺北市政府委託檢查醫院辦理徵兵檢查作業規範 徵兵規則 跨縣市代檢 Q&A 徵兵檢查 複檢 書面審查 役政單位 影音資訊 懶人神器–兵GO役男體位

    • 國防部兵役科體檢標準1
    • 國防部兵役科體檢標準2
    • 國防部兵役科體檢標準3
    • 國防部兵役科體檢標準4
    • 國防部兵役科體檢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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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徵兵檢查會應依體檢結果及體位判等狀況,分別製成役男身高、體重、疾病及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內政部。.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 ...

    • 徵兵規則
    •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ODT
  6. 役男體檢時,需特殊檢查之部分由徵兵檢查會安排指定之檢查醫院利用精密儀器專科檢查處理;檢查醫院設備儀器不足時,得送複檢醫院檢查處理。役男體檢後須專科檢查或判定體位未定須複檢者,以安排至原檢查醫院進行複檢為原則。

    •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
    •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
    • 行政/內政/役政
  7.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 第 3 條. 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各體位之標準,應視為該體位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次降低體位。 第 4 條. 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後仍有疑義,或有新興疾病者,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第 5 條.

  8. 徵兵檢查之目的,在檢定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位等級,以確定其兵役義務。. 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規定,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因手術或受傷等原因,尚須接受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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