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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 條之一以下簡稱 本法條 第一項規 定,部分共有人就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 良物以下簡稱建 物為處分、變更 及設定地上權、農 育權、不動產役權 或典權,應就共有 物之全部為之。 一、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 條之一以下簡稱 本法條 第一項規

  2. 2024年3月20日 · 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 本次修正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之審查標準。

  3.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規定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 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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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3年8月29日 ·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敬請參閱附件。. (檔案下載併附修正規定對照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067號,112年8月22日。.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內政部令: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 ...

  6. 發布單位:地籍地價科. 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相關檔案. 34-1. pdf.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單位分機.

  7.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 、第47之3、第47之4、第79之1、第81之2、第 81之3第1項及第81之4條文,奉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