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 目前依 司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法 規定及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 ,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 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 楊舒婷(2021),《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司法院大法官(n.d.),《 解釋憲法 》。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 ...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1年5月21日 · 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囉!

    • 當事人(憲法訴訟法第6條)
    • 言詞辯論(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6條)
    • 憲法法庭判決之評決門檻(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75條、第80條及第87條)
    • 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及第42條)
    • 新法施行前確定終局裁判已送達之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機關爭議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相對人 。

    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其餘案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宣告總統、副總統彈劾成立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案件經憲法法庭為判決或實體裁定者,聲請人不得更行聲請。 法規範審查案件或機關爭議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第42條第2項或第3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 第59條第1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83條第1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91條之規定。 前項案件,除刑事確定終局裁判外,自送達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聲請。 依第65條第1項聲請之案件,其爭議發生於本法修正施行前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1. 發布日期 : 108-01-04 2. 更新日期 : 109-02-12 3.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書記廳

  3. 2021年5月21日 · 在上篇中有提到,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 而上篇文章也介紹了現行大審法的規定,本篇以下則將介紹新...

    •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4. 中華民國 83年04月08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 解釋文. 1.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 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 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5. 憲法法庭審理109年度憲二字第508號陳啟彬聲請案(受刑人勞作金案),原定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延期舉行,新言詞辯論期日另行公告 2024-05-03 案件訊息

  6.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