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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如因災後交通阻塞,無法返回工作崗位,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工資宜不扣發。 Q6:天然災害過後,勞工有事(如整理家園)須處理,如何請假? A :天然災害過後,勞工因有事故( 如需重建、整理家園等)必須親自處理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亦可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 Q7: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惟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該如何處理? A: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依法令已無假可請,勞工仍有請假需求時,得與雇主協商留職停薪;雇主不得逕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為由,逕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予以解僱。
2015年5月8日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更新日期:2021-10-20 發布日期:2015-05-08 點閱次數:. 共 3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 筆.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 本部總機: (02)8995-6866 本部傳真: (02)8590-2960. 勞工諮詢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98 年6 月19 日勞動2 字第0980130513號函.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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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1.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 ...
5992人. Q1:為何要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A:有鑑於台灣地區受颱風侵襲之次數頻繁,且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多次研商後,訂定本要點。 Q2:天然災害之定義為何? A: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Q3:天然災害發生時 (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 A:本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1.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3.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4.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5.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 Q1:為何要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A:有鑑於台灣地區受颱風侵襲之次數頻繁,且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多次研商後, 訂定本要點。 Q2:天然災害之定義為何? A: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Q3: 天然災害發生時( 後), 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 A:本要點明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 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2018年10月24日 ·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一)勞工工作所在
2017年7月31日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針對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Q&A」 發佈了以下說明: Q1:為何要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A:有鑑於台灣地區受颱風侵襲之次數頻繁,且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多次研商後,訂定本要點。 Q2:天然災害之定義為何? A: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Q3:天然災害發生時 (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