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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廠申請外勞條件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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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籍勞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中國大陸 和 台灣 多稱為 外籍勞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1] ,簡稱為 僱 或 外勞 [2]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勞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語: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僱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僱 [3] [4]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3. 外地劳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劳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1] ,簡稱為 僱 或 外勞 [2]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劳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语: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雇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雇 [3] [4]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4. 在紐約的農場工人. 外地劳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劳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1] ,簡稱為 僱 或 外勞 [2]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劳工 ,台灣稱為 外籍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國人動者 (日语: 外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雇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雇 [3] [4]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5. 強迫勞動 是指人們在違背自己的意願下,被以懲罰或威脅的方式做任何工作服務,強迫勞動包括所有的奴隸制做法、童工、人口販運、抵押勞工、債奴、徵兵制、監獄勞動等,包括合法、非法或是法律所訂之義務。 其中 國際勞工組織 於第105號公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中充分說明與呈現強迫勞動一詞。 國際勞工組織與強迫勞動 [ 編輯] 1951年, 聯合國 和 國際勞工組織 聯合設立了一個關於強迫勞動問題的委員會,對強迫勞動問題進行調查。 1953年,該委員會最後發表的報告指出,世界上有兩種強迫勞動制度:一是用來做為鎮壓或懲罰持有或表示某些政見的手段,二則是為了重大的經濟目的。 他們都威脅到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和規定。 因而主張廢除這類強迫勞動制度。

  6. [7]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政策制度 [ 編輯] 客工制度客工制度是一種引進外籍勞動力的方式使外籍勞工只能短期居留工作而不能成為永久移民與其相對的是長期移民」。 [8] 在台灣,客工制度僅表現在藍領移工的管理法規上,藍領移工會面臨來台工作時間限制、職業與產業的限制、只能照配額引進勞工人數的限制、來源的限制,且不得任意換雇主、工作地點。

  7. 日本. 國際勞工組織第98號公約. 參考資料. 不當勞動行為. 臺灣正體. 不當勞動行為 ( Unfair labor practice )又稱「不公平勞動行為」、「不公正勞工措施」,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 工會 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 定義 [ 編輯] 目前,國際勞動法學界公認的「不當行為」主要是指「差別待遇」,包括經濟上的差別待遇,如 解僱 、停職、調動、減薪、降職、停止升遷等;精神上的差別待遇,指雇主在工作過程中給予工作原因之外的精神壓力或負擔;工會活動上的差別待遇,是指雖然不影響個人的利益,但卻影響工會活動的行為,如以平調甚至提升工會幹部來影響和干擾工會活動的行為。 此外,雇主拒絕集體談判、控制和干涉工會等行為,也都被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三大層面 [ 編輯]

  8. 此條目頁的主題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 關於其他國家的同名或同類型法律,請見「 勞動基準法 」。 《 勞動基準法 》,簡稱 勞基法 ,是 中華民國法律 體系中最基礎的 勞動法律 , 立法 目的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 勞工 權益,加強 雇 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根據該法第1章第1條)。 民國 73年(1984年)7月30日公布實施,現行修正版本2020年6月10日修正公布。 背景 [ 編輯] 台灣在1970至80年代藉由對外出口擴張,對美國享有鉅額貿易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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