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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個月(含長期病假)即無獎金之規定,改按在職月份比例發放,提請討論。. 說 明: 台糖公司從業人員特准病假申請表說明第四條規定,考核年度內,請事假病假及特准病假合計超過2個月者,不發給工作獎金與考績獎金。. 邇來有會員反映此項規定甚不合理 ...

  2. 四、 量販事業部結束營業後,正式員工採人性化辦理分發,約聘僱人員部分已報國營會優惠離退,條件為加發薪資6+1個月(正式員工一體適用),而目前重點工作是優先處理約聘僱及計時人員;依序為正式人員。 八、 勞工董事報告:無 九、 總幹事報告: 有關量販事業部結束移轉後,對於計時人員及約聘僱人員資遣條件爭取;正職人員職位安置等問題,請各會員工會深入各店關心、瞭解目前量販店的處理情形,並且知會所屬會員,切勿為私心,教導計時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不理性抗爭,使移轉工作能順利完成,避免影響到公司年度盈餘及全體會員權益。 本年度糖聯杯壘球賽辦理乙案,已於1080418 第24 屆第15次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本屆由高雄縣工會承辦,援請承辦工會儘速辦理籌備工作,亦希望至少有6隊報名參賽,以共襄盛舉。

  3. 本公司107年度決算盈餘業經108年股東常會通過每股分配現金股利新臺幣1.8元茲訂定108年7月11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自108年7月31日起開始發放。 三、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

  4. 考核獎金須依工作考成 () 結果發給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給各事業當年度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兩部分獎金之提撥總額經濟部修正於2012年度起以不超過4.4個月薪給為限。 團體協約. 台糖與台糖公司工會聯合會除訂有團體協約外,為保障雙方權益,提高工作效率,並相互尊重經營權與勞動權之行使,共創事業之發展,另於2010年訂定年度協約,供雙方信守與努力。 員工受團體協約保障比率為100%。 又因應勞基法公布部分勞動條件變更,爰台糖與台糖公司工會聯合會再重啟協商,並於2020年8月10日完成簽訂團體協約。 維護員工權益.

  5. 一. 102年端午節開始上系統作業. 一、每年1 月10 日發放支領月退休俸人員上半年(1-6 月) 月退休金- 製作傳票(附明細表), 逕入個人帳戶。 ( 前一年12 月通知繳交個人戶籍謄本證明乙份) 二、春節前20日左右辦理退休人員聯誼會(發邀請函通知)。 三、每年春節前10 日發放:(1) 特別照護金-製作傳票( 附明細表),符合者依有眷者23,000 元,單身者14,000 元標準發放, 逕入個人帳戶。 (2) 慰問金----- 製作傳票( 附明細表) ,每人1,500 元,代扣1-6 月台灣銀行互助團體壽險保險費( 分類人員)及公司互助賻金(1-6 月),餘額逕入個人帳戶。 (3) 年終慰問品-每人價值700 元台糖贈品券。

  6. 各事業當年度經營績效獎金包括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兩部分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四點四個月薪給為限。 考核獎金: 各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甲等者,其考核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各事業當年度工作考成列乙等以下(含乙等)者: 工作考成成績未滿八十分,但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其考核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一點五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工作考成成績未滿七十五分者,其考核獎金之提撥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一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考核獎金之項目包括: 各事業董事長考成獎金. 各事業總經理及所屬人員考績獎金. 全勤獎金. 工作獎金. 績效獎金: (一)當年度審定決算無盈餘或虧損之事業,不發給績效獎金。

  7. 考核獎金須依工作考成結果發給績效獎金須有盈餘始得發給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所屬事業機構經營型態及績效表現規劃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之基準及上限調整級距及衡量指標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其評選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分配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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