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2年6月30日 ·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勞資二字第 1010125521 號函發布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換班有關事項。

  2. 2015年6月16日 ·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 30 條第 7 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事由。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 1 月 1 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

  3. 2015年11月19日 · 答:要派公司指派工作應符合勞動契約約,不得任意擴張勞務指示範圍。 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公司與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於得到勞工同意下,派遣勞工讓到要派公司處工作,並且在要派公司的指揮監督下為勞務給付。

  4. 2013年12月17日 · 爭議起因為:W於七月口頭向資方提出離職協商,未料資方還未與W對離職一事達成共識時就逕自從七月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二萬元來作為離職違約金的抵償,而且還要w在扣款單簽上名表示同意,爭議因此而起!. 事實上,W與資方簽訂的僱傭契約書中雖然有約定W的 ...

  5. 2014年7月10日 · 答:就工作規則,法院實務曾有採肯定見解,該案闡釋「勞雇雙方約定固得以勞雇雙方勞動契約訂定,或另行約定,僅須以書面為之而已,是書面形式為何,自無定式」,因此認為雇主如已將工作規則送請勞工簽收,並且向勞工為公告,並且將工作規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符合此書面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關於「核備」效力,請參考下一題)。 至於勞資會議紀錄,則也有法院實務採肯定見解,認為雇主成立勞資會議後,已就有關是否適用責任制事項由勞資雙方各自提案、討論及協議,作成書面紀錄,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且實施多年來個別勞工,均未曾反對即屬默示同意而受拘束,因此符合責任制書面要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6. 2014年10月14日 · Oct 14 Tue 2014 13:37. 【每月勞動權益解析】我的勞動權益總體檢表(一).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問題。.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 ...

  7. 2016年2月15日 · Feb 15 Mon 2016 23:10. 【勞動視野論壇】離職的自由可以交易嗎?. —評最低服務條款之明文化. 張鑫隆 勞動視野工作室顧問、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離職的自由可以放棄嗎?. 勞工離職的自由是勞動保護最重要的前提,因為勞動如果不自由就如同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