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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2. 憲法法庭 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515,057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

  3. 2024年7月19日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及監察院(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 ...

  4. 依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解釋憲法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為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規定之上述司法核心範圍權限,乃憲法上之法官。

  5. 遍查我國憲法條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並無制衡國民大會機制之設計,若遽以憲法增修條文審議獲得通過,或違反學理上所指之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原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違背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或未按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6. 2024年4月26日 · 按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包括事實之認定與構成要件之涵攝,其正確與否,係屬各級法院及其審級救濟之權責,原則上應不受憲法法庭之審查。憲法法庭僅得於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構成違憲時,始得介入審查。

  7. 2023年12月29日 · 112年憲判字第20號.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 一、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 ...

  8. 2024年5月24日 · 113年憲判字第5號【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案】.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5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24日.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 案由. 聲請人一審理附表二所列之刑事妨害公務等案件,認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含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

  9. 2024年4月23日 · 聲請人、黃丞儀研究員、謝煜偉教授、顏厥安教授及人權會則認為違憲,主要理由包含: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並侵害人性尊嚴,且具無可避免之恣意性、等待死刑執行之高度不確定性及近距離槍決執行死刑方式,應屬殘忍、不人道之酷刑,我國亦曾發生誤判死刑之

  10. 2024年5月31日 ·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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