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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電腦型經銷商為獨資事業,資本主應將每年度獲得的盈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及第七十一條規定,併入計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同法第三條之一規定,將獲得盈餘總額所含的前述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Q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如何課稅?. 1. 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 ...
1. 公益彩券銷售額(價金)部分: 營業人銷售公益彩券,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圍,且公益彩券銷售額歸入國庫,因此,營業人銷售公益彩券之銷售額部分,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當以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為中獎人開立扣繳憑單時,因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經銷商之綜合所得 總額課稅,所以以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為中獎人開立之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並無申報課稅問題,但可能虛增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之年度 ...
有關未使用統一發票電腦型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Q14: 電腦型經銷商為服務客戶先行代墊獎金,後持彩券至銀行兌獎,是否影響經銷商的所得稅或衍生其他問題? Q15: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收入佣金有哪些?
惟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資本主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項目,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 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其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 ...
舉例一:若您的彩券中獎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扣除20%所得稅後,金額為新臺幣480萬元,但由於高額兌獎金額是以未扣稅的中獎金額為準,所以仍須透過高額兌獎專線預約兌獎。 舉例二:若您單張彩券的中獎金額為新臺幣600萬元,包含兩注獎項,分別為新臺幣100萬及新臺幣500萬元。 你只要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公司國內各營業單位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即可兌獎,也就是說:雖然單張彩券中獎金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但是單注金額都未超過新臺幣500萬元,所以不需透過高額兌獎專線預約兌獎。 回列表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