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 ...

  2. 內政部113.6.3台內國字第1130805172號令修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

  3.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 ...

  6.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第 6 條. 前條之專業團體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審查業務時,應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核發許可。 第 7 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8.

  7.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 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第 九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 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8. 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 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 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簡化其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