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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為落實教師法第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 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 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 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 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3. 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 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 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九、各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通知應考人,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 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題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各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 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十一、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 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 十二、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4.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及附表一甄選作業流程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

  5. 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6.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為落實教師法第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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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28日 · 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二)公告甄選訊息: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公告於教育部選聘網、臺北市教師會及學校網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始日不予計算)。

  8.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109.12.31.訂定)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教師法第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 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 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 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 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以二種以上方.

  9. 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89.10.01經行政會議訂定 90.01.18經校務會議修正 一、 本要點依教育人員任用條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十七條及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之。 二、 本校教師缺額,由人事室會同教務處統整後,簽請 校長核定進用類科別及人數。

  10. 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一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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