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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 亦可獲1至2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

  2.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但教師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教師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

  3.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

  4. 教師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一覽表. 樣態. 支給基準. 一、教師兼任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方式: 考核年度內教師經聘兼為主管、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其成績考核獎金之職務加給計算 ...

  5.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 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6.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經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有關教師終身不得聘任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與不續聘,及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之相關規定,及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防制準則)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校園霸凌定義,增訂教師、職員、工友為規範對象,即已擴大該準則適用範圍至教師,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ㄧ、增訂教師育嬰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或配合現行教師法規定,修正經依法解聘、不續聘,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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