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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告編定或編更編定後,為作其他用途使用,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申請人依同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並依規定繳納規費,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 貳、摘要:民眾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變更,應向本府地政局申請,倘屬特定地區未登記工廠及山坡地範圍或有疑義之變更編定案件,並需經本府專案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另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之變更編定案件,於審查時得提報專案審查小組。
ws.tycg.gov.tw/001/Upload/62/relfile/9911/685/f392c292-de98-4b61-87c2-97b1c9a856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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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受託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申請案件作業流程說明.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申請案件. (30公頃以下) 16. 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日起1年內取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異動登記、公共設施用地移轉文件及申請水土保持或整地排水計畫 1. 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7日 後,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年內取得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之文件,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本府相關機關審核。 經申請人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本府相關機關或轄管公所,始得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2. 申領期限以1年為原則(未包含於本步驟作業期限內)。 19. 通知地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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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依本規則農牧、林業、交通及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使用作為點狀公用 事業設施或養殖、鹽業、窯業、遊憩用地容許使用作為再生能源相 關設施,其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有建蔽率地區者為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 空地。 (二) 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 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 一二 依本規則規定,於農牧、養殖、林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或於林業 用地作森林遊樂設施者,除依法申請變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及使用 地外,不得興建一般旅館、觀光旅館或國際觀光旅館。
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104 年6 月22日訂定. 壹、 目的:非都市土地自公告編定後,即應依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進行管制;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則應依其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使用。. 如公告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