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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書)業於112年11月9日宣判,而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2. 本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被告志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合議庭 審理後,於民國107年8月14日上午9時55分宣判,判決內容重點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原審判決主文: 志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 終身。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沒收 銷燬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之。 參、犯罪事實摘要: 志遠與陳勁守、陳凱(陳勁守、陳凱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行,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均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製品項及管制方式」所列第1項第3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私運(運輸)進口及非法持有。

  3. 被上訴人於108年8月30日填具「桃園市產業投資標的供需媒合平臺」投資標的協尋需求申請表,桃園市經發局將其設廠購地需求轉知上訴人,上訴人於同年9月9日指派副總經理羅O傑與被上訴人之聯絡窗口黃O芬聯繫,羅O傑於同日以line社交軟體傳送中壢區物件資料予黃O芬,復先後於108年9月18日、同年9月24日聯繫及偕同黃O芬、被上訴人廠長、薛姓特助及其他員工等參觀系爭不動產,由寶O公司副董事長黃O鎣、總經理黃O嘉等接待。 羅O傑又依黃O芬要求,於108年9月24日傳送系爭不動產之建物成果圖及附近不動產 實價登錄 資料,另於同年9月25日傳送系爭不動產之樓地板載重等資訊予黃O芬。

  4. 所謂一原則為「視野縱深長」,七大功能是「通風、採光、安全、隱私、安寧 ( 噪音 )、空氣品質及水質」,至於二要點則為「小坪數 (即 經濟 宅)總價低及個案差異化」 (註一)。 要求總價低之理由為「購買之時,就要考量該物件如何賣?怎麼賣?賣到何價格?是不論是區位、物件、負擔能力及投資策略,均須在心中有底。 尤其是,尚須考量未來買受人得否承受得起?某物件,在多少總價時,約多少人承受得起? 即儘量擴大未來承受起此物件之人數,以達到賣得掉賣到較好價格之目的」。 相對之下,本新聞報導 (即A新聞) https://house.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392628&from=googlequicksearchbox 內所言,大家應不難理解。 」。

  5. 按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35條固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 公共基金 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 會議紀錄 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6. 擬答:. 一、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 停車位 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 ...

  7. 司法院106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高等法院 法官 張靜女、陳麗芬、李瑜娟、李國增、吳炳桂等5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盧江陽、何志通、梁堯銘等3人為同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吳森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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