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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 ...

  2.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五、檢調: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取檔案提供參閱。. 六、清理:指依檔案目錄逐案 ...

  3. 檔案法 (含行政解釋).odt 下載次數: 903.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08.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 336197. 列印 上一頁 回頂端.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著作權及資訊安全 ...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檔案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立法目的) ﹝1﹞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2條(名詞定義)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3條(主管機關) ﹝1﹞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2﹞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5.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6. 檔案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令修正公布第2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70030737號令發布定自97年9月1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

  7. 檔案法.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 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三條(主管機關)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 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8. 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於91年1月1日起方始施行,所詢檔案歸檔法源及保存年限疑義,首就本法施行前之檔案管理規定說明如次:

  9. 檔案法(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立法管理政府所產生的非機密 文件,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10. 檔案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 7月 2日統總華總一義字第 09700112211號修正公布第28條 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7年 7月24日行政院院臺秘 字第0970030737號令發布定自97年9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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