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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 ...

  2.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五、檢調:指機關內或機關間因業務需要,提出檔案借調或調用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依權責長官之核定,檢取檔案提供參閱。. 六、清理:指依檔案目錄逐案 ...

  3.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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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6. 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7. 檔案法(英語: Public Records Act )一般通過當地立法管理政府所產生的非機密 文件,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當中過程包括:建立,封存,公開。 檔案法亦有助傳媒於採訪、調查和研究工作時順利展開其工作 [1]。同時有助市民了解政府運作。

  8. 檔案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11號.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9. www-ws.land.ntpc.gov.tw › 001 › upload檔案法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 第九條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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