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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
      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29faf3e5704e5d95981b5c26ef94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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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第2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2.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之計算公式如下:

  3.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 益)-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一目之捐贈、第六目未指定. 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二款之捐贈減除金. 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不包括本. 款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之捐贈、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

  4.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 益)-各項損費(包括本款第一目之捐贈、第六目未指定. 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第二款之捐贈減除金. 額及其他法律規定費用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但不包括本. 款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之捐贈、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

  5.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6.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二)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備齊公文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部以掛號郵寄向本部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送達本部後兩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四、 申請應備文件資料: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 營利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 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者,應檢附: 1. 購買產品或服務憑證影本。 2. 從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證明文件。 3.

  7. 1.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2.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3.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4.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5.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6.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7.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該項出售土地收入之損費。

  8. 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捐贈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者應於該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表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備齊公文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交本部以掛號郵寄向本部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送達本部後兩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四、申請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營利事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之產品或服務係屬國內文化創意事業之原創產品或服務及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者,應檢附: 1.購買產品或服務憑證影本。 2.從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證明文件。 3.原創產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