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採取什麼防護措施?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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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勞工應正確戴用安全帽。 二、安全帽應有檢驗合格標籤。 三、確認帽殼及頤帶不得損傷、污垢或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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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採取什麼防護措施?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什麼防護措施?
開挖作業應採取何種措施?
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如何保持環境衛生?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第 7 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第 8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第 8-1 條.
工作場所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 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 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四十五年,期間歷經七次修正,鑑於近年來營造作業場所迭有因露天開挖作業、車輛機械作業、 工廠鋼構屋頂防護、 護欄之開口、安全網及安全帶、施工架及吊料平臺,或擋土支撐、 模板支撐、工作車及節塊等造成死傷事故。 經檢討災害事故原因,發現事業單位仍有未盡落實防災措施之處,有積極建置多重防護機制之必要,以加強事業單位施工安全自主管理,強化安全設施及健全現場施工防災作為,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保護進入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露天開挖作業勞工安全,修正露天開挖、 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之名詞定義。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001年12月31日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性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 二、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 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三、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 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