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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採取什麼防護措施?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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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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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勞工應正確戴用安全帽安全帽應有檢驗合格標籤。 三、確認帽殼及頤帶不得損傷、污垢或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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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第 7 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第 8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第 8-1 條.

  5. 工作場所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營造工作場所,應於勞工作業前,指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 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 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6.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六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四十五年,期間歷經七次修正,鑑於近年來營造作業場所迭有因露天開挖作業車輛機械作業工廠鋼構屋頂防護護欄之開口安全網及安全帶施工架及吊料平臺,或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工作車及節塊等造成死傷事故。 經檢討災害事故原因,發現事業單位仍有未盡落實防災措施之處,有積極建置多重防護機制之必要,以加強事業單位施工安全自主管理,強化安全設施及健全現場施工防災作為,俾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保護進入開挖區及其鄰近處所露天開挖作業勞工安全,修正露天開挖、 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之名詞定義。

  7. 雇主使勞工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前應指派所僱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等專業人員實施危害調查評估並採適當防護設施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依營建法規等規定應有施工計畫者均應將前項防護設施列入施工計畫執行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8. 2001年12月31日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事前調查地下埋設物之埋置深度危害性質,並於評估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防止車輛機械輾壓而發生危險工作場所出入口應設置拉開式大門,作業上無出入必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三、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 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