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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2021年8月2日 · 所謂留職停薪就是勞工暫停工作、勞動契約沒有終止,勞工和雇主之間仍然有勞動契約上的僱傭關係,但因為這段期間員工沒有上班,雇主就停止支付薪水,等到疫情過去收入較穩定再恢復上班。究竟強迫員工留職停薪的做法是否合法?
2022年8月26日 · 員工因育嬰需求申請留職停薪. 依照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只要員工的年資滿半年,育有子女且未滿三歲,可以申請育嬰留停,原則上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但如果不滿 6個月,至少也要滿 30 天(可申請上限為兩次)。 要注意的是,育嬰留職停薪為法律保障的權益之一,因此只要員工有申請,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雇主不能夠拒絕,否則將會被處以相關罰則哦! 最常見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則一定要搞懂! (攝影師: Karolina Grabowska) 因傷病需求申請留職停薪. 通常如果員工受傷或生病無法工作,都會優先以病假、特休、事假來處理,不過當這些假都用完了仍需要休養的話,就可能需要向雇主提出留職停薪的申請。 依照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傷病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一、適用對象.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又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述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另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又依勞動部104年4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令釋:「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 (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6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 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 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