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更新日期 : 111-12-30. 瀏覽人次 : 18030.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地址:106213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交通位置圖 | 服務時間. 各地服務處: 新竹 | 臺中 | 臺南 | 高雄. 電話: (02)2738-0007 | 傳真: (02)2377-9875 | 電子申請暨 ...
2024年10月28日 · 本文將解析專利申請重要性、申請必備條件、建議時機,整理台灣3大專利類型與範例,並說明專利申請流程、應備文件與費用,最後再解答專利申請常見疑問,幫您順利取得專利保護!
專利電子申請.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share分享按鈕. 使用電子申請前之確認與準備事項 (詳細作業流程請參考 e網通網站 [線上教學]): 一、若您個人在國內無居住所或您的公司在國內無營業所,您須委託國內代理人方能提出案件申請 (不論電子申請或紙本申請,專利法第11條第2款,商標法第6條)。 二、 您應先取得下列電子憑證其中之一: (1) 政府機關核發之憑證: 自然人憑證 、 工商憑證 、 機關 (構)單位憑證 、 組織及團體憑證。 (2) 本局委託 台灣網路認證公司 核發之憑證:智慧財產憑證IC卡或智慧財產軟體憑證。 以遂行電子簽章送件與 e網通網站 規費繳納、案件閱覽的功能。
大. 回上一頁. 搜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履行個人資料保護義務告知事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以下簡稱本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之規定,告知台端下列事項,請台端於填寫申請書表前詳閱: 1.本局基於智慧財產權行政之特定目的,向台端蒐集姓名、地址、國籍、身分證統一號碼、電話、簽名或印章等資料,以作為專利案件審查及送達之用;如為電子申請案,尚包括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等資料。 除身分證統一號碼、電話、簽名或印章、電子簽章、憑證卡序號、憑證序號等資料僅限本局內部永久使用外,姓名、地址、國籍之利用方式包括上網公開或公告、刊登專利公報、專利資料檢索、國際專利資料交換、提供閱卷、統計分析等,利用期間為永久,利用之地區與對象不限。
2024年2月8日 · 專利申請 的目地在保護發明者對創造的發明取得獨特權利,因此透過專利註冊取得專利權, 發明者掌控自己的發明在最大的專利保護範圍內,取得專利保護時間10~20年自由運用, 進而避免被專利侵權。
2024年6月14日 · 發明專利 申請流程. 包含申請、程序審查、早期公開、實體審查 [5] 、公告、再審查、延長等程序,申請人必須準備好申請規費、申請書、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必要圖式各1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為「智慧局」)提出申請 [6]。 智慧局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經程序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會將申請公開 [7],公開之後必須在申請日起算3年內以書面申請實體審查 [8]。 審查核准後智慧局會通知領取專利證書,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核准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取得證書後就算是正式取得專利權了 [9]。 流程圖如下(詳圖1): 圖1:發明專利案審查及 行政救濟 流程圖. 資料來源:智慧局(2024),《發明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網站截圖. 2.
2023年4月13日 · 提供申請專利的全面指引,包括了專利種類、專利申請書如何填寫、專利申請流程、申請所需文件等,讓你快速、簡單地了解如何申請專利,並保障你的知識產權,讓申請專利變得輕鬆又容易。
2023年5月30日 · 專利申請流程依照申請種類不同而有些許差異,以發明專利為例,流程包含:資料送審、程序審查、專利早期公開、實體審查、公告、再審查、審核通過、繳交專利規費,最後通過核准即可領證,本篇文章將為您介紹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的申請流程,並有各項專利規費、代辦費用介紹,讓您了解申請專利流程與費用範圍,以評估要自己申請專利或請事務所代辦。
發明專利申請須知. 壹、 應備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應備具申請規費、申請書、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必要圖式各1份及相關證明文件。 貳、 申請書: 一、 申請人應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者,申請人仍應簽名或蓋章。 二、 本表請使用正體中文填寫,不得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文漢字,並以墨色打字或印刷為之。 中文字以新細明體14 號字, 英文字以Times New Roman 14號字為之。 申請人或發明人之姓名或名稱為簡體字或日、韓漢字,如翻譯為正體字確有困難者,基於尊重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表示方式,可以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惟發明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仍應使用正體中文撰寫,不得使用簡體字或日、韓漢字。
專利制度係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鼓勵其公開發明,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之制度;對於申請專利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或已揭露於另一先申請案之發明,並無授予專利之必要。 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此外,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亦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雖然上述二者均屬新穎性之規定,但適用之情事及概念有別;前者之適用,於本章2.2至2.5予以說明,後者之適用,則於本章2.6予以說明。 2.2 新穎性之概念. 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 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