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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直轄市平級,目前設有臺灣省、福建省。依照現行制度,省不實行地方自治,僅負監督下轄各縣 市自治之責。 中華民國建國之初繼承大清帝國 省制,設22省,後增至35省。

  2. 中華民國 的 第一級行政區劃 ,與 直轄市 平級,目前設有 臺灣省 、 福建省 。 依照現行制度,省不實行 地方自治 ,僅負監督下轄各 縣 市 自治之責。 中華民國建國之初繼承 大清帝國 省制 ,設22 省 ,後增至35省。 在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省是最主要的 一級行政區 ,從原先主要設置於 汉地 到推廣至除 蒙古 及 西藏 外全國區域。 1940年代末, 中華民國政府 在 第二次國共內戰 中失利,失去 中國大陸 的統治權,導致省的有效設置數量銳減。 1955年 大陳島撤退 後, 有效統治區域 僅餘2省迄今,分別為管轄 臺灣 及 澎湖群島 的臺灣省,以及管轄 金門 、 烏坵 與 馬祖列島 的福建省。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 後又於 臺灣本島 劃設數個直轄市,使臺灣省的轄域減少。

  3. 省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直轄市平級,目前設有臺灣省、福建省。依照現行制度,省不實行地方自治,僅負監督下轄各縣 市自治之責。 中華民國建國之初繼承大清帝國 省制,設22省,後增至35省。

  4. 省是中華民國的第一級行政區劃,與直轄市平級,目前設有臺灣省、福建省。 依照現行制度,省不實行地方自治,僅負監督下轄各縣市自治之責。 引言 省 (中華民國)

  5. 臺灣省 (俗字寫作台灣省;臺灣話:Tâi-oân-séng,臺羅:Tâi-uân-síng),簡稱「臺」,係 中華民國 (下稱「民國」)已虛級化嘅省份,全省劃分為11 縣 、3 市 ,最早係 大清 喺 臺灣 設立嘅 省 級行政機構,目前由 中華民國政府 管緊;中華民國臺灣省唔包 直轄 ...

  6. 臺灣省(俗字寫作台灣省;臺灣話: Tâi-oân-séng,臺羅: Tâi-uân-síng),簡稱「臺」,為中華民國已虛級化的省份,全省劃分為11縣、3市,範圍為臺灣本島去除直轄市(因為直轄市與省同級)以外的地區、澎湖群島,以及鄰近臺灣本島之離島。

  7. 臺灣省係中華民國省級行政機構,統轄臺灣大部分地區。自1990年代末期,中華民國政府採取省虛級化措施之後,臺灣省雖然依然存在,但原省政府所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