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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七十六條制定之。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及委員行為之規範,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2.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禮遇退卸職委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為無給職榮譽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 立法
    •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3. 立法院組織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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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 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第 3 條.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立法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 第 1 條.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 2 條. 各委員會審查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部會作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第 3 條.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 第 3-1 條. 每一委員以參加一委員會為限。 各委員會於每年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第 3-2 條. 未參加黨團或所參加黨團之院會席次比例於各委員會不足分配一席次之委員,應抽籤平均參加各委員會;其抽籤辦法另定之。 前項院會席次,以每屆宣誓就職之委員數計之;如有異動,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重計之。 第 3-3 條.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 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7. 編章節條文.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各委員會 ...

  8. 第 1 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3 條.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 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第 4 條. 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第 5 條. 本院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第 6 條. 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第 二 章 委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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