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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 ...

  2.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3. 1.中華民國69年9月20日財政部(69)台財稅字第 379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 2.中華民國70年9月8日財政部(70)台財稅字第 37575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73年6月26日財政部(73)台財稅字第 54788號令修正發布第 7、16、20條條文. 4.中華民國75年2月27日 ...

  4.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 ...

  5. 台財稅字第11300638701號 公告. 內容連結:. 財政部公告:預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7條、第20條之1、第32條修正草案. 眾開講:. https://join.gov.tw/policies/gazette/metaId/152089. ::: 財政部:11673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電話總機: 23228000 傳真電話:23219758. 系統 ...

  6.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7.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實施,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 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 . 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鑑於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逐 ...

  8.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 內容:.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 營業人使用三聯式 ...

  9. 2021年10月22日 · 財政部於今 (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5、第18條、第32條與「稅籍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規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 (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 ...

  10. 法律與法規命令. 名稱: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內容: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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