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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

      • ... 如果對他的表現不滿意,可以投票使他喪失民意代表的身分,按照法律的規定,要舉行罷免投票,先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的人提案,罷免提案成立後,再有13%以上有投票權的人連署,才能辦理罷免投票。 而在83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原來規定各級民意代表應該要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均為否決。 83年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將門檻規定一律修正為「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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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3月12日 · 罷免的規則與限制. 匿名(非會員) ‧. 2020-03-12 09:17. 1. 請問什麼身分的人可以被人民投票罷免?. 只要被人民選出來的就可以嗎?. 立委、里長可以被人民票走嗎?. 2. 現在罷免總統跟市長分別要經過哪些程序;誰可以去投罷免票;怎麼樣才可以罷免成功;沒有 ...

  3.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且未來 4 年內都不能在擔任同一職位候選人。 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 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4.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5. 中華民國罷免制度 是 中華民國憲法 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 民選 (地方)首長 、 民意代表 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 [ 1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 罷免 [ 2 ] 、 彈劾 、 不信任案 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 依現 ...

  6.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7. 83年由立法委員自行提案,將門檻規定一律修正為「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8. 2024年3月14日 · 《選罷法》規定,罷免案的連署人必須超過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縣、市長的罷免案必須於60日內連署完畢,且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連署人名冊後,會在40日內查對名冊,若人數不足,可於10日內補提,但補提以一次為限。 經查對確認人數足夠後,罷免案就宣告成立。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選委會會在20日後到60日內舉行 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