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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維護化粧品之衛生安全,以保障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 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 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 三、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 四、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五、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符號之標示物。 六、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化粧品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一、化粧品管理法規:包括我國化粧品衛生管理規範、國際間化粧品管理規範及我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制度;至少四小時。. 二、化粧品成分之應用及風險:包括白、防曬、止汗、制臭、染髮、燙髮與其他成分之作用原理與安全性,及化粧品常見不良反應或 ...

  3.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準則之訂定,其內容依國際標準組織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ISO 22716:Cosmetics-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GMP)-Guidelinesongoodmanufacturing practices)之規定。. 第 2 條 ...

  5. 二、化粧品成分之應用及風險:包括美白、防曬、止汗、制臭、染髮、燙髮與其他成分之作用原理與安全性,及化粧品常見不良反應或違規案例;至少八小時。

  6. 以上。 理 () 一 地面應平滑 一 廁所構造及 髮業 光亮。 設備應符合 二 營業場所面 本規則

  7.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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