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資料時間:2024/07/01

  2. 2009年7月14日 · 群益投信投研部主管許家豪指出,今年上市櫃公司配發的現金股利相對比去年少,不過由於目前定存利率已經跌破一%,相較之下,若能尋找一些大型公司且今年營運穩定,配發現金股息還算不錯的高股息殖利率公司,在震盪的行情中相對具有防禦性 ...

  3. 2010年6月22日 · 銀行、證券、保險及票券金融等金融業者從事債券操作,常以自身名義取得整段利息收入(含債券前手)扣繳憑單,帳上依法按實際持有期間認列利息收入,96年7月3日所得稅法第24條之1公布生效前,依所得稅法規定,本無不得將其取得扣繳憑單稅款 ...

  4. 2010年6月10日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指出,公司繳納25%營所稅時,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為33.3%,只要綜所稅率適用6%、13%、21%的投資人,除了分得股利外,還可以獲得退稅。 但是營所稅若降至17%,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也會調降至20.5%,可退稅的人數就會變少,因此,股東參與除權息的誘因也會變低。 「今年是投資人享受高配息的最後一年」,許祺昌認為,明年開始,那些賺取股利之外,還追求退稅好處、偏好買進公司高可扣抵稅額股票的投資人,可能就不會像過往這麼有興趣參加除權息,因為退稅效果變低。

  5. 台灣多數受薪族在每個月薪資撥進銀行帳戶前,國稅局就已經預扣掉一筆綜所稅款,受薪族拿著稅後的薪資所得進行投資,如果產生投資收益,往往又要再被課徵一次綜所稅或是交易稅,等於被剝兩次皮,稅負愈重、可以真正入袋的實質所得愈低,懂得選對自己最有節稅效益的投資工具,才是投資贏家。 但是受薪族又要如何將投資稅負降到最低? 富鴻理財規畫顧問公司總經理黃信維認為,可以按個人投資資產由低到高,依序選擇(1)免稅投資工具(2)定額免稅工具(3)分離課稅工具。 第1類免稅投資工具 境外基金明年將列入最低. 稅負制投資金融工具衍生的稅負主要有證券交易所得稅( 簡稱證所稅)、證券交易稅、綜合所得稅。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或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受託人應如何計算投資人之所得額及認定其所得所屬年度,該局特別就其相關之課徵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透過信託投資境外基金,如境外基金以配發現金 (配息)或單位數 (配權)方式分配孳息,如T日為配息(配權)基準日,T+14日為受託人收到配息(配權)之日,T+16日為受託人將配息(配權)分配予投資人之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由受益人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是投資人之海外所得應列入T+14日所屬年度。 二、海外所得之計算: 1.境外基金以配發單位數方式分配孳息者,其所得額=所配發之單位數×淨值×T+14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

  7.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於100年5月6日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令核釋,委託人將被投資公司已明確或可得確定之股息,以信託契約之形式贈與受益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及贈與稅,並明訂信託契約訂定日在該令發布日以前者

  8. 一、投資者申購之基金,如於國內發行,其申請贖回受益憑證之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該筆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於國外發行,其配息及申請贖回該受益憑證的所得,屬於海外所得。 二、投資於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 (TDR),持有人取得外國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發給之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臺灣存託憑證於境內轉讓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屬於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如有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投資在臺上市之香港ETF,其配息係來自香港ETF分配之收益,屬於海外所得,而個人於臺灣證交所買賣該ETF所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為中華民國來源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