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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應依老人與其家庭之經濟狀況及老人之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一、長期照顧機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一)長期照護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及他人照顧之老人。 (二)養護型: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口、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 (三)失智照顧型:照顧神經科、精神科或其他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二、安養機構:照顧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照顧需其他福利服務之老人。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二、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及其他消防安全事項,符合消防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

  3. 可查詢各縣市政府服務提供單位,服務項目包含失智症居家服務、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老人福利機構設置失智症專區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4. 摘要. 臺灣老人福利政策從殘補式的福利服務出發,以照顧低收入、中低收入或獨居老人為優先,目前執行的長期照護十年計畫雖擴及至一般戶,但有年齡別、疾病別與時數的限制,且一般戶之部分負擔高達三成;有鑒於長期照護已是臺灣快速高齡化社會重要的議題,臺灣政府擬結合全民健康保險之經驗,有效整合相關行政體系資源、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同時配合各類長期照護人才的培育,以及結合被保險人的力量,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因此建立長期照護服務網絡以及設立「長期照護服務法」,整合現有之長期照顧服務,提升現有之服務品質,並與全民健康保險有效率的銜接,為首要目標與議題。 前言.

  5. 一、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身心失能者(以下稱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致其日常生活需 ...

  6. 現行老人福利服務主要措施包括: 經濟安全. 依中低收入老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每人每月發給3,879元或7,759元生活津貼,112年計核發20萬8,407人, 補助168億8,586萬餘元,以保障老人經濟安全及維持基本生活。 健康維護費用之補助. 協助減輕經濟困難老人繳納健保費之負擔,全額補助中低收入70歲以上老人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額費用,112年計補助11萬2,196人。 為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補助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依老人缺牙情形,提供8種補助樣態,以符合老人個別需求,截至112年計補助5,785人。 生活照顧. 為彌補中低收入家庭因照顧重度失能老人犧牲就業而喪失之經濟所得,補助家庭照顧者特別照顧津貼每月5千元,112年計補助5,406人次。

  7.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發會) 推計資料1 顯示,我國可能將於107年擁有超過14% 的老年人口,進入高齡社會之列,114年則可能超過20%( 如圖1),成為超高齡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