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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3年度教育訓練課程於google表單報名者本系統無法帶入剩餘名額已扣除原先報名人數) 什麼?. 我被檢舉了?. 從實際勞資糾紛案例談因應之道 (工資加班費/資遣解雇/調職處分/職業災害)(講師:陳慧明老師).

  2. 臺北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章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置下列委員會:洗錢防制委員會、服務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教育委員會、會務發展委員會、公關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第 二 條 洗錢防制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3. 是否可用以彌補虧損? 如何解套大剖析! 5.公司法規定貸放款之限制vs. 所得稅法之設算利息收入. 6.租稅法律主義vs. 實質課稅原則. 7.帳載累積虧損vs. 公司登記與課稅風險及其應對. 8.租地自費建屋之租賃收入認定原則與課稅規定. 9.商品售後購回按融資借款方式之處理規定. 10.出售股票股利之證券交易損益計算vs. 結算申報書之調整與表達. 11.視為銷貨之稅務與會計處理實務. 12.「呆帳損失」之認列原則vs. 中小企業常犯的錯誤. 13.各項應付款項轉列非營業收入之課稅風險vs. 請求權時效. 14.營業收入及勞務收入之認列、調節與統一發票之開立. 15.重要費用類項目(科目)之認列、調整與查核實務. 16.重要資產類與負債類項目(科目)之調整、評價與查核實務.

  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 (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說明,專營下列學生餐點範圍之營業人,得認定符合前揭規定: (一)直轄市、縣 (市)所屬之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 (含新北市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四)委辦契約 (含銷售價格)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學生餐點。

  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學校政府機關詢問如有標售賸餘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品是否應繳納營業稅該局說明配合節能減碳提升環保概念各學校要求同學落實資源回收工作並將收集之資源回收物品出售售出回收物品之收入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方式: (標售資源回收物品之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者即屬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二)如列入該單位之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

  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瞭解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103年1至6月招生及收費狀況,該局規劃於103年7月上旬對設立於臺北市之業者陸續寄發各業招生調查函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請業者留意,並於103年8月底前詳實填妥後寄回該局。 該局說明,上述業者之函查作業,每年定期於6、7月及11、12月就上、下半年度業務狀況分2次辦理,調查主要內容除包括招生班別、期別、招生人數及收費標準外,另有關設備租金、主要開支及其員工薪資等也屬調查範圍,請業者務必據實填報相關調查資料,並檢附招生簡章,由負責人簽名蓋章後依限寄回該局。

  7.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學生繳納之註冊費可否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且每人每年可扣除以2萬5千元為限。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認列之條件,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且自97年度起改為每人每年可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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