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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 舊金山和平條約 或 舊金山和約,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大部份 同盟國 成員與 日本 簽訂的 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的代表 [a] 在 加利福尼亞州 舊金山 的 戰爭紀念歌劇院 簽訂 [b],並於1952年4月28日 [c] 正式生效。 起草人為日後擔任 美國國務卿 的 約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 英語 書寫,另有 法語 、 西班牙語 、 日語 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 戰敗投降 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 朝鮮 獨立、放棄 臺灣 、 澎湖 、 千島群島 、 庫頁島 南部、 南沙群島 、 西沙群島 等地的所有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

  3. 對日和平條約》,簡稱《對日和約》,通稱 舊金山和平條約 或 舊金山和約,是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大部份 同盟國 成員與 日本 簽訂的 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個國家的代表 [a] 在 加利福尼亞州 舊金山 的 戰爭紀念歌劇院 簽訂 [b],並於1952年4月28日 [c] 正式生效。 起草人為日後擔任 美國國務卿 的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 英語 書寫,另有 法語 、 西班牙語 、 日語 等3種語言之正式譯本。 舊金山和約的目的是解決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 戰敗投降 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 朝鮮 獨立、放棄 臺灣 、 澎湖 、 千島群島 、 庫頁島 南部、 南沙群島 、 西沙群島 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4.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國との平和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由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 日本 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 舊金山 所簽訂的條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該契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領土及國際地位問題。 契約的聲明:日本承認 朝鮮半島 獨立、放棄 台灣 、 澎湖 、 千島群島 、 庫頁島 、 南沙群島 、 西沙群島 等島嶼的主權。 《舊金山和約》是身為戰敗國的日本確立戰後再次崛起和確立國家走向的決定性契約。

  5. 2024年9月8日 · 对日和平条约》,简称《对日和约》,通称 旧金山和平条约 或 旧金山和约,是 第二次世界大战 的大部分 同盟国 成员与 日本 签订的 和平条约,1951年9月8日由包括日本在内的49个国家的代表 [a] 在 加利福尼亚州 旧金山 的 战争纪念歌剧院 签订 [b],并于1952年4月28日 [c] 正式生效。 起草人为日后担任 美国国务卿 的 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正文以 英语 书写,另有 法语 、 西班牙语 、 日语 等3种语言之正式译本。 旧金山和约的目的是解决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 战败投降 的政治地位、以及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 和约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 朝鲜 独立、放弃 台湾 、 澎湖 、 千岛群岛 、 库页岛 南部、 南沙群岛 、 西沙群岛 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

  6. 舊金山和約之目的,是解決日本在二戰戰敗投降後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 與我國關係最重要者是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放棄臺灣、澎湖之主權,因而衍生有臺灣法律歸屬主權爭議的產生。

  7.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譯本包括: 對日本和平條約,又作《金山對日和約》,1952年譯,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檔案藏。 对日和約,1959年譯,錄於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国际条約集(1950—1952)》。 分类: . Translations pages.

  8. 舊金山和平條約 的譯本. 姊妹計劃: 百科 · 圖冊分類 · 數據項.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譯本包括: 對日本和平條約,又作《金山對日和約》,1952年譯,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檔案藏。. 對日和約,1959年譯,錄於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國際條約集(1950—1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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