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 日不得少於五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 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條款說明】 當保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受益人應該在知道之後十天內通知保險公司,但沒有通知會導致保險公司不理賠嗎? 當然不會,因為違反本條第一項的約定,保險公司最多只能主張,因為延誤通知,導致其額外增加的處理費用,或因此導致自己所生的損害有多少,就損害額度向客戶要求損害賠償,損害額度並不會直接等於保險金。

  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 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

  3.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條款說明】 傷害險經常可以附加意外醫療險,該險種主要是針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門診或住院,只要憑醫療費用收據及診斷書,就可申請理賠,並未要求必須住院治療始可。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6. 前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

  7. 傷害保險範圍略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或殘廢時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前以消費者不符傷害要件退件且迄今已逾二年請求時效。 [本件爭點]. 一. 消費者之體況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 二. 消費者之體況是否符合本案附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第1-1-2項障害項目:「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之殘廢程度? 若否,是否符合其他殘廢項目? 三. 保險公司以本案意外殘廢保險金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判斷理由]. 一. 消費者之體況是否因意外事故所致,茲析述如下: 1.

  8.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條款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款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