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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申請設立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

  3.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申請籌設。 前項設班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類別、班數。 三、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 四、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應另檢附. 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 (應標明教室面積,並.

    •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新竹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 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及授課,招收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私人、法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申。
    • 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及公司附設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4. 為配合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又考量相關短期補習班管理實務上之需要,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增訂達五人以上之人數,為短期補習班人數之界定基準。 (修正條文第二條)二、增訂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之「教職員工」意涵。

  5.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距 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6. 補習班不得設立分班如增設教室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距離 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7. 負責人變更補習班變更為公司附設補習班。 三、班址或班舍變更、增減。 四、班級或科目增減。 五、班名變更。 六、修業期限、課程或每週教學時數變更。 七、共同設立人變更。 八、班主任變更。 九、停辦。 十、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