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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 ...

  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更新日期:113-04-22.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除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 ...

  3. 更新日期:110-10-08.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 ...

  4.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的財產,不課徴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令) 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財政部對外相關訊息

  5. 公示資料查詢. 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 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 字級設定. :::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 (周一至周五09:00至18:00 例假日 ...

  6.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更新日期:113-03-28.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 ...

  7.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更新日期:112-04-10.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存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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