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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員工目前育1子 (約2歲) 且目前懷孕中 (預產期十月中),於9月底將產假,. 她提到產假+產假放完,之後要接著請育嬰假也不回來工作了,那麼她是否就不需履行合約? 且她擺明不再回來工作,還能適用育嬰假請? 她的合約為102.05.01起~103.04.30 (由於 ...

  2.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故,勞工只要工作滿一定期間,即取得特別休假之權...

  3. 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4.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兩年,最短可1個月,前6個月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領。

  5. A. 三節獎金如不是工資性質,安胎假期間是否能領,依據雙方契約約定內容。. 如果性質是工資,三節獎金所涵蓋範圍如為安胎假期間 (超過30日部分),無對價關係,員工無請求權,留職停薪期間能否領年獎,一樣是年獎性質,如為工資,留停期間不能領,非留停 ...

  6. 依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請兩年,最短可請1個月,前6個月有八成薪的育嬰留職津貼可請領。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天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黃維琛說,這次小規模試辦計畫,規畫以需輪、排班或第一線面對民眾的事業單位為試辦對象,透過實際試辦操作,務實瞭解問題所在,試辦期間為今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受僱者得以不於5天或7天的期間為原則申請育嬰假,申請次數建議以3次為限,並且須在請假前5天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 但若雇主有意願提供優於計畫的試辦模式,也可自行微調申請天數、次數、申請形式。

  7. 一、在育嬰假(育嬰津貼)期間,若在外面兼差的工作,但是沒有加入任何的勞健保(勞健保仍在原雇主),可事後會扣繳憑單,請問這樣勞保局會查得到

  1. 請育嬰假有三節獎金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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