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5 天前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 [17]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人員

  2. 區分:警監、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 沿革
    • 組織
    • 外部連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第一科設調查股、第三科設鑑識股,縣市警察局於司法課置便衣警察若干名,辦理刑事案件。
    1946年,內政部警察總署刑事處及刑事實驗室成立;各省警務(保)處設刑事科,並將原屬省、市、縣之偵緝隊改稱刑事警察隊。8月,警務處調查、鑑識與研究股合併為刑事室,縣市警察局於第三課設置刑事股、分局設刑事組。
    1947年5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8月,各省政府警務處增設刑事警官大隊,縣市警察局將原有之刑事股擴編為刑事科(課)。
    1949年中央政府遷至臺灣後,內政部警察總署縮編為內政部警政司,總攬全國各種警察業務;8月,臺灣省警務處刑事室及刑事警官大隊合併整編為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由副處長兼任總隊長,下設10個直屬偵防組、一個警官隊,另設二十六個刑警隊配屬給各縣市警察局(所)。

    編制員額

    1. 局長1人(警監) 1.1. 副局長3人(警監) 1.2. 主任秘書1人(警監) 1.3.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1人(警正至警監) 1.4. 刑事鑑識中心主任1人(警正至警監) 1.5. 警政監4人(警正至警監) 1.5.1. 督察長1人(警正) 1.5.2. 科長12人(警正) 1.5.3. 主任3人(警正) 1.5.4. 大隊長10人(警正) 1.5.5. 簡任技正3人(簡任第十職等) 1.5.5.1. 秘書3人(警正) 1.5.5.2. 督察9人(警正) 1.5.5.3. 技正6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1.5.5.4. 副大隊長10人(警正) 1.5.5.5. 研究員18人(警正) 1.5.5.6. 股長60人(警正) 1.5.5.7. 隊長40人(警正) 1.5.5.8. 警備隊長1人(警正) 1.5.5.8.1. 副隊長40人(警正) 1.5.5.8.2. 督察員3人(警正) 1.5.5.8.3. 警務正146人(警正) 1.5.5.8.4. 偵查正219人(警正) 1.5.5.8.4.1. 偵查員296人(警佐至警正) 1.5.5.8.4.2. 巡官55人(...

    正式編組

    1. 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2. 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3. 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4. 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5. 理化科:分六股辦事,科長由簡任技正兼任。 6. 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7. 生物科:分三股辦事,科長由簡任技正兼任。 8. 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9. 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10. 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11. 科技研發科:分三股辦事,科長由簡任技正兼任。 12. 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13. 通訊監察科:分四股辦事。 14. 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15. 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16. 督訓科:分二股辦事,科長由督察長兼任。 17. 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18. 毒品查緝中心:主任由警政監兼任。 19.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分二股、一隊辦事。 20. 刑事鑑識中心:分二股辦事。 21. 公共關係室 22. 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23. 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24. 政風室 25. 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26. 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27. 警備隊

    任務編組

    1. 國際刑事偵查隊 2. 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六大隊) 3. 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 4. 打擊詐欺犯罪中心 5. 除暴特勤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全球資訊網中文版(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YouTube上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CIB頻道
  3. 5 天前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 [17]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 ...

  4. 內政部警政署(簡稱警政署)為中華民國於境內有關警察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隸屬於內政部,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簡稱 臺北市警察局 、 臺北市警局 、 北市警局 )為 臺北市 最高 警察 行政機關,隸屬 內政部警政署 及 臺北市政府 。 1945年由 臺北南警察署 與 臺北北警察署 改制合併成立,並於1967年升格 院轄市 警察局。 負責臺北市內治安之維護及警察人員之行政、人事、教育、訓練等事務。 局長承 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兼受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之指揮監督。 下轄有 中正第一 、中正第二、文山第一、文山第二、大同、中山、萬華、大安、信義、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14個分局與90間 派出所 ,並設外勤單位 保安警察 、 刑事警察 、 交通警察 3大隊與 少年警察 、婦幼警察、捷運警察、通信隊4隊,另以任務編組成立 少年輔導委員會 。 [1] 組織編制 [ 編輯]

  6.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簡稱刑事警察局、刑事局),隸屬於中華民國內政部 警政署,負責統一指揮監督中華民國 刑事警察工作。 沿革 [1] [ 编辑 ] 刑事警察局刑事科技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