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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有我國國籍者,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 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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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修正機關:外交部. 2.修正依據:護照條例第5條第2項及第26條. 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9條及第1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領. 事事務局全球資訓網站 (網址: http://www.boca.gov.tw)之「領務法規」網. 頁. 4.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 ...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 部授領一字第1006601511號 公告
    • 100.05.04
    • 100.05.04 ~ 100.05.12
  5.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外授領一字第1116605625號 預告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外交部。 二、修正依據: 護照條例 第36條。 三、修正內容:「護照條例

  6. 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定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7.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8.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五十八年五月八日發布 施行,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 日,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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