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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與重點工作-農田水利署全球資訊網. 臺灣水資源的特點是山高坡陡流急降雨時空分布不均另一方面隨社經發展灌溉水質亦可能受到影響為解決現今臺灣農田水利事業面臨水量水質問題將符合灌溉水質標準的水源適時適量地輸送到適作農田滋養大地灌溉作物因此本署將把水留住灌溉大地作為施政願景並以蓄豐濟枯引水廣佈智慧灌溉及取清防污四項策略落實灌溉政策

  2. 一般農田的灌溉排水系統大致可分為引水導水輸水配水和排水等其等級及管理範圍依灌溉排水區域面積水源水量水路容量地形地勢灌溉制度和自然界線及其他地上物等而區分。 至於管理體系亦因系統面積之大小,而有所差異。 一、灌溉系統區分及管理組織體系. 說明: (一)視水源獨立性,灌區範圍,渠道長短等劃分管理權責。 (二)如屬零星埤圳,灌區面積小且受限於某範圍時,由引水(水源)至給水路之管理均由灌溉工作站負責。 (三)如支、分線之灌溉受益面積廣,水路長度長,跨越二個灌溉工作站時,則劃分為水路工作站管理。 (四)同一等級或系統之水路,應歸屬同一單位之工作站管理。 灌溉系統指水源由導水路,經幹線、支線、分線、給水路抵達農田。

  3. 根據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附表二之備註說明略以:「3.考量環境地理水域特性及農業生產條件其灌溉水質視為背景值得不受本表之限制依據灌溉水質分級圖(美國農業部農業手冊#60),考量臺灣降雨及土壤淋洗作導電度不致導致危害及蓄積性」。

  4.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 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 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廢止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訂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制度: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所定灌溉制度。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 設施功能之相關條件,決定灌溉之順序、次數及水量。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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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興建公共設施,其影響之農田水利設施,由興建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及清淤;有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損害者,興建單位應予即時修復並負責賠償。 (二) 施設在先之灌溉專用箱涵,因公路道路鐵路之施設或使用造成損害,由公路道路鐵路之管理機關負責修復。 (三) 非屬灌溉專用之箱涵,其損害由公路、道路、鐵路管理單位予以修復。 參、 結語.

  7. 農田間灌溉排水的事業被稱作農田水利」,是為了促進農業發展所進行的水利工程和政策運用包括灌溉排水以及水資源運用等都是屬於農田水利的工作範圍。 由於臺灣地形東西狹窄,南北向又有中央山脈縱貫其中,山勢陡峭,河流湍急。 再加上臺灣屬於亞熱帶海島氣候,受大陸氣流的影響,高溫、多雨又有強風,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的東北季風,和夏、秋兩季的颱風常為臺灣帶來豐沛的雨水。 但因為季節和區域的不同,雨量差異變化複雜,臺灣東北部夏季乾燥,冬季多陰雨,西南部則是夏季多豪雨,而冬季乾燥。 即使每年的降雨量都高達2510公厘,但因為降雨時空分配不均,河流短且地勢陡,難以留住降雨,流量也容易隨降雨多寡迅速漲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