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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原直轄市農田水利會),除得置第一項各類人員外,並得置助理員;其員額編制,因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不得逾五十人。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107年1月17日 【公布日期】民國107年1月31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41條. 2‧.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1、16、17、19、20、26、35、3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7202號令修正公布第16、19、20、2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3912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2號令修正公布第1、4、9、13、15~22、35、37~39條;並增訂第39-1條條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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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令修正公布第23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二條(適用法律)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 規定。 第三條(農田水利會名稱)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二章 區域及設立. 第五條(事業區域之擬定)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 第六條(農田水利會設立條件)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54 年 7 月 2 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41 條. 2.中華民國 59 年 2 月 9 日總統(59)臺統(一)義字第 969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16、17、19、20、26、35、3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69 年 12 月 17 日總統(69)臺統(一)義字第 7207 號令.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