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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gmp法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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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EN
    •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藥物製造工廠之廠房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西藥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包裝、儲存及運銷,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參照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其規範所訂定之西藥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一、原料:指任何用於製造藥品之材質,包括參與製程但不存在於最終產品之材質。二、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其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即可成為產品者。
  2. 法規資訊 組織及處務類 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類 食品類法令規章 藥廠GMP相關法規 實驗室認證管理 GTP相關法規 規費與其他類 修法專區 檢驗類 管制藥品類 科技計畫執行作業相關法令及規定 生技法規策略諮議會 便民服務 食品藥物開放資料平臺(OPEN

  3. 2024年4月9日 · 法規資訊 組織及處務類 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類 食品類法令規章 藥廠GMP相關法規 實驗室認證管理 GTP相關法規 規費與其他類 修法專區 檢驗類 管制藥品類 科技計畫執行作業相關法令及規定 生技法規策略諮議會 便民服務 食品藥物開放資料平臺(OPEN

    • 藥品GMP專職稽查體系。為建立獨立、專業與一元化之西藥廠GMP管理單位,民國79年4月1日起,前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將西藥廠GMP後續管理與檢查作業移由前藥物食品檢驗局(以下簡稱藥檢局)負責,民國87年7月1日起,國內西藥廠GMP管理與檢查業務(包括新廠、新劑型GMP評鑑等)皆移由藥檢局主政。
    • 藥品GMP證明書核發。民國93年藥事法修正後,衛生署開始核發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並自民國95年起開辦臨櫃辦理業務。隨後於民國101年6月27日總統令修訂藥事法第57條第3項之規定,藥物製造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藥商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領證明文件。
    • 國內藥廠GMP推動歷程與現況。(一) 國內西藥製劑製造工廠。國內西藥製劑工廠實施GMP之歷程可分為3大階段,包括:(1)民國66至77年之推動GMP、(2)民國84至94年之推動確效作業cGMP及(3)民國96年起之推動國際GMP標準。
    • 輸入藥品製造工廠管理。(一)輸入藥品製造工廠資料書面審查。我國對於輸入藥品製造廠之管理始於民國65年,凡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應同時檢附國外製造廠之藥廠基本資料。
  4. 第一等級醫材全面實施醫療器材製造廠符合GMP制度提升醫療器材品質. 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 102-09-17. 更新時間: 102-09-17. 為確保民眾取得優質醫療器材提升國內醫療器材製造廠品質及國際競爭力食品藥物管理署 (TFDA)公告規定自明 (103)年3月11日起所有第一等級醫療器材 (如紗布壓舌板...)製造廠均須符合醫療器材GMP並於本 (102)年3月11日公告修訂「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GMP) 」與國際現行法規調和,以促使我國製造廠品質再躍昇,民眾使用更安全優質的醫療器材。 我國自民國87年公告實施醫療器材GMP以來,持續改善工廠品質管理,已為國內醫療器材產業發展建立良好基礎。

  5. 《 良好作業規範 》(英語: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是指 食物 、 藥品 、 醫療器械 、 化妝品 等生產和質量管理的法規 [1] 。 世界衛生組織 於1975年11月正式公布GMP標準,台灣亦將之納入管制規範 [1] 。 國際上藥品的概念包括獸藥,只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 澳大利亞 等少數幾個國家是將人用藥GMP和獸藥GMP分開的。 除去GMP,還有多種 GxP (英語:GxP) (「良好某某規範」)。 中國大陸 [ 編輯] 目前,中國大陸血液製品、粉針劑、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生產企業全部按GMP標準進行,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藥品認證管理中心查詢。 藥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準 [ 編輯]

  6. 在新法規施行前夕國家藥監局又發布了國家藥監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事項的公告”,其中再次提及12月1日起須貫徹落實的五大要點足見本次法規施行的重要程度。 五大要點分別是: 全面實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 凡持有藥品註冊證書(藥品批准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的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義務,依法對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此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申請,不再繼續審批,按照規定進行備案。 取消GMP、GSP認證,不再受理GMP、GSP認證申請,不再發放藥品GMP、GSP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