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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 ...
控制作業之執行應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所有層級、業務流程內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 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 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 ...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投資之事業,辦理授信以外之交易,僅下列交易須計入限額: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該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 業之經理人。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應檢附 之書件、申請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金融控股公司法 公(發)布時間: 090.07.09 修正時間: 108.01.16 發布文號: 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 為防止金融機構與利害關係人從事非常規交易,影響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法 (下稱金控法)第45條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之其他交易限制。. 考量所規範各種利害 ...
1.金融控股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 年09 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之銀行,依本法規定辦理轉換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規定。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