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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認可及管理須知 104年7月21日內授消字第1040820855號令修正發布 一、為辦理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以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 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 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為強化消防救災安全,政府透過短、中、長期消防安全管理政策,從制度、法制與計畫等方面,逐步提升救災安全... 113.11.01 11月份防災士課程資訊
為健全公共安全防災體系、提升緊急救護服務、積極推動各項消防專業系統與制度、強化消防救災效能,以確保民眾生命 財產安全,特成立「內政部消防署」專責火災預防、災害
四、訓練機構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延展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二 個月內至一個月前,檢附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資料及前次認可文件影本 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
四、訓練機構認可有效期限為三年;申請延展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二 個月內至一個月前,檢附第三點第一項所定資料及前次認可文件影本 向本署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 十九 條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防火管理人訓 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訓練場地所在地 直轄、縣 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確認防火管理人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 總務主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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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落實日常用火用電管理,並依場所特性, 進行平時火災預防管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防火管理人落實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外,每一員工皆有火災預防 之共識,並得視場所規模、用途,依棟、樓或區,劃設責任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