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管理人須每三年複訓一次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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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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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主管機關通知經防火管理人初 訓合格者每三年至少應接受一次複 訓、辦理合格證書補發或配合相關 業務查核等事宜,爰第一項明定防 火管理人訓練相關資料之保存年限 為四年,至超過保存年限之文件得 以適當方式銷毀,且銷毀時不得洩 漏個人資料。
2017年2月17日 · 回上頁. 內政部104年6月29日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 (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1355.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防火管理對策。 二、自衛消防編組實施要領。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2024年4月16日 · 防火管理人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教育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者始得充任之。並且,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複訓)一次。 罰則:「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立法理由〕. 一、因應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配合實務上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 機構係簡稱訓練機構,爰將第一項之「省(市)」修正為「直轄市」 、「專業機構」修正為「訓練機構」,並依法制作業通例,將中央機. 關置於直轄市、縣(市)機關之前。 二、明定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及將現行條文第三項之複訓年限移列. 第二項。 複訓年限延長係考量防火管理制度自八十四年起施行迄今已. 近二十年,且消防機關每半年協助指導場所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消. 防演練,在不影響防火管理制度推動及降低場所消防安全之情形下減. 輕防火管理人受訓負擔,爰參考日本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五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