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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用語定義之規定。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 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2. (三)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但以室外走廊連接安全梯者,其出入口得免裝設防火門

  3.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4.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所有防火門都必須包含門扇、門框及相關配件五金等。

  5. 樓梯間防火門應有「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文字標示,提醒使用者隨手關閉,避免火災時濃煙流竄及火勢延燒。 防火門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為不具防火時效之門扇(如木質門、玻璃門等)。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 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6.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 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門組件之門扇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耐火性(阻 熱性及遮焰性)等基本設計。 (二)門扇結構:指門扇兩表面材間(不含表面材)之組構件規格、接合方 式,及門扇骨架之規格、斷面形狀。 (三)相似門扇結構:指門扇因下列情事致使部分門扇結構不同,經本局認 可指定試驗室試驗確認不影響耐火性;屬第三目者,再經本局召開會 議審查同意者。 1.配合五金配件、鑲嵌玻璃使用之補強結構不同。 2.因應門扇尺度大小變更而影響骨架數量不同。 3.前二目以外不變更門扇骨架排列之門扇結構,有國內外大專院校學 者或國際期刊發表之研究佐證其不影響門扇結構強度。

  7.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8.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9. 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業刪除「甲種防火門」之構造規格規定,改 以防火門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性能規範,爰修正第二款。 107/10/17

  10. 為確保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監造時請加強檢視防火設備項目(防火門窗、防火捲門、防火閘門等)及位置數量與圖說是否相符,並檢視建条物防火設備應具備防火時效、阻熱性及遮煙性能之證明文件是否相符,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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