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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2. 樓梯間防火門應有「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文字標示,提醒使用者隨手關閉,避免火災時濃煙流竄及火勢延燒。 防火門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改為不具防火時效之門扇(如木質門、玻璃門等)。 面積區劃(§ 79)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 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3.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區劃規定摘要. ? #86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 4. 垂直區劃(§ 79-2)

  3. 有關台電的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與防火門相關規定如下: (1) 防火門應使用常時自動關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依審定設計圖所標 明之位置裝設。

  4. 前項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在建築物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平時保持關閉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且防火設備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者,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得分別計算。

  5.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出入口、走廊、樓梯安全規定. 第89條 本節規定之適用範圍,以左列情形之建築物為限。. 但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地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 ...

  6. 第 97 條. 安全梯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室內安全梯之構造:. (一)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 ...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 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門組件之門扇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耐火性(阻. 熱性及遮焰性)等基本設計。 (二)門扇結構:指門扇兩表面材間(不含表面材)之組構件規格、接合方. 式,及門扇骨架之規格、斷面形狀。 (三)相似門扇結構:指門扇因下列情事致使部分門扇結構不同,經本局認. 可指定試驗室試驗確認不影響耐火性;屬第三目者,再經本局召開會. 議審查同意者。 1.配合五金配件、鑲嵌玻璃使用之補強結構不同。 2.因應門扇尺度大小變更而影響骨架數量不同。

  8.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9. 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業刪除「甲種防火門」之構造規格規定,改 以防火門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性能規範,爰修正第二款。 107/10/17

  10.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一、通達三層以上,五層以下之各樓層,直通樓梯應至少有一座為安全梯。 二、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三、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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